(资料图)
合同一旦订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法律拘束力。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若再任由合同约束,势必影响守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履约利益。就像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双方不及时分道扬鏣,对当事人的打击和折磨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及时解除合同,无异于逃离苦海回头是岸。但是,法律对于解除合同是有严格规定和限制的,其解除的情形,解除的程序都有章可循,帮在合同订立时,理当对合同解除的条款加以必要的重视,以免出现,解除也不容易的局面。 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所谓协商解除就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某种法定情形时,非违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务中,单方解除合同常常会遭到对方的抵抗,对方会找出很多理由进行抗辩,其中最重要的抗辩之一就是否认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究其原因无外乎解除方负有通知的义务,通知到达之时才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具体方式(比如邮件,信件或传真等)及拟制的情形(什么状况时视为通知到达)均应事先确定,以便消除对方解除合同的抵抗障碍。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标签: